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非、刘某功等人经胡某宇(未归案)召集★,在EOS区块链上开发名为BigGame的赌博平台并接受投注。具体分工如下★★★:谢某非负责平台运营和推广★★;刘某功负责平台技术开发和维护;被告人王某负责平台服务端用户模块代码编写和维护;被告人周某情、吴某等分别负责平台产品设计、合约代码编写;被告人黄某豪、林某蝉负责平台客户端代码编写★★;被告人李某仪负责英文翻译★★★、英文客服和平台推广;被告人余某棷负责中文客服和平台推广★★。谢某非等人在BigGame赌博平台运行期间,先后开发推出“掷骰子”“红黑大战”等赌博游戏★★。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13日,共有2万余用户在该赌博平台投注赌博★★,赌资累计达3★.3亿余个EOS币(虚拟货币),平台总盈利为322万余个EOS币★★★。其中,谢某非分得30万余个EOS币★★★,刘某功分得22万余个EOS币。
1.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参赌人员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非★★、刘某功等10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EOS区块链建立BigGame赌博平台,开发“掷骰子”“红黑大战★★”等赌博游戏,并以 EOS币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主要涉及如何认定赌资数额及情节严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本案中,经查,BigGame项目是基于EOS区块链★★★,用EOS币投注并统计赌资的赌博平台,但由于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无法计算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但通过鉴定赌博平台所涉虚拟货币,可以估算出赌资、违法所得数额均明显已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并且★,本案参赌人数亦达到了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12月9日,建湖法院《谢某非、刘某功等开设赌场案——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的处理规则》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2.对于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货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的,可以结合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对赌资作出综合认定。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2)苏0925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非、刘某功等10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谢某非、刘某功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四十五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为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至八万不等★★★。宣判后,谢某非、刘某功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苏09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